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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环保新闻

晋城: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有奖举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7-03-29 * 浏览 : 91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近日,晋城市环保部门制定了《晋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有奖举报的具体情形和方式,经调查取证核实的,举报人可获得50元-1000元奖励。
《办法》规定,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如果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环保部门举报。
  明确了有奖举报的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其中,举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有效控制污染,造成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备案解除,擅自恢复生产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元-200元。
  举报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安全构成威胁的;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500元。
  举报违法倾倒或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和人身危害的;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举报人提供重大环境违法线索,有助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或消除重大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元-1000元。